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培训文件 >>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语文学科
教学)》等3个文件的通知

教师厅〔201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规范和指导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分层、分类、分科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研制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语文学科教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数学学科教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化学学科教学)》(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将《指导标准》(义务教育语文、数学、化学学科教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语文学科教学)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数学学科教学)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义务教育化学学科教学)

教育部办公厅

2017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策划 2020年8月
备案号:桂ICP备05000947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50107020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