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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

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72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

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绩效,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培计划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意见》(教师厅〔2010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绩效评价方法,采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评、以评促建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指导,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绩效评估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项目组织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培训院校机构或项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各负其责。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培训项目绩效评估目标、评估指标框架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通知;

(二)组织开展年度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三)汇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自评报告;

(四)形成年度项目绩效评估总报告;

(五)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培训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建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自评工作;

(三)提交年度绩效评估自评报告;

(四)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绩效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估对象是承担我区国培项目区培项目的培训院校(机构)和项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绩效评估内容根据量化评估法,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满分值共计100分。培训院校(机构)绩效评估、项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都分别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部分。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绩效评估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绩效评估采取承担单位自评、专家实地评估、网络匿名评估和大数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包括: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汇报;实地课堂观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随访学员、网络收集和分析学员对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查验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绩效的各种文献、资料和成果;运用评分、讨论等方法形成考评结果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的依据: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

(三)年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四)培训简报;

(五)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

(六)活动图片(照片)、音视频、课程资源等总结材料;

(七)培训学员的反馈信息;

(八)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绩效成果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承担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绩效评估标准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实施或管理的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自我评价,总结项目执行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年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报告,并按规定将项目绩效评估自评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

(二)专家实地评估。在承担单位自评基础上,每年由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确定专家实地评估对象名单,组织自治区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三)网络匿名评估和大数据评估。自治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机抽取每个培训项目10%的培训学员(培训学员不满100人的项目按10人抽取),匿名调查培训学员对培训目标达成情况、培训活动满意度等的评价,同时综合大数据进行评估。

(四)形成评估意见。自治区根据承担单位自评、专家实地评估、网络匿名评估和大数据评估的结论,综合形成绩效评估总体意见,并撰写年度项目绩效评估总报告。

承担单位年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报告体例、专家实地评估具体评估环节等事项由当年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具体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结果根据综合评估得分,分为优秀(80分至100分)、合格(60分至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束后,自治区将初步评估结果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最终绩效评估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认真整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在下年度申报项目时需同时上交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同类项目预算;对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下一预算年度适当调减同类项目预算;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同类项目2年内的承担资格。凡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很差、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纪律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一票否决制,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评估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我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绩效评估工作的内部监管。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工作要主动接受学校、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进一步增强绩效评估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严格绩效评估工作纪律,对评估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各市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绩效评估标准(项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绩效评估标准(培训院校机构)



  • 附件【附件2.doc】已下载
  • 附件【附件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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